劉翔肖像權案爭議的焦點
福州眾印網 2006-10-10 21:01:00 來源:轉載
歷時半年的劉翔狀告《精品購物指南》侵犯肖像權案由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2004年底,《精品購物指南》因使用奧運冠軍劉翔的大幅圖片作為報紙頭版,并配有中友百貨的廣告,被劉翔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并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125萬元。 一審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做出宣判,駁回劉翔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做出該判決的主要理由是認為《精品購物指南》使用劉翔在公共領域的照片屬于正常的新聞報道,不屬于侵權。 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精品購物指南》用劉翔的照片作為報紙封面,并在封面上加注中友百貨的通欄促銷廣告。這一行為是應該認定為新聞報道還是間接廣告?如果認定為新聞報道,則《精品購物指南》不構成對劉翔肖像權的侵權;如果認定為間接廣告,則《精品購物指南》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yè)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如果在該案中,《精品購物指南》的行為被認定是間接廣告,則其完全符合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即以營利為目的,又未經本人同意,理所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肖像權屬于人格權,人格權是一種絕對權,體現著公民的最高利益。公民的肖像權又表現為自行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其肖像的絕對專有性,但這種專有權的行使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肖像權使用的違法阻卻事由主要有:(1)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2)參加游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3)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者或者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這種情況;(4)嫌疑犯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劉翔是奧運冠軍,他的肖像權的行使為了公眾利益肯定會受到某種程度的限制,即他不得反對拍攝以他的肖像為內容的新聞照片,也不得反對利用上述新聞照片做新聞報道。如果《精品購物指南》的行為最終被法院認定為新聞報道,則劉翔的肖像權就不能說受到了侵害。 法院最終認為:案中涉及的劉翔肖像屬于與特定意義公共事件相結合的肖像,法律保護劉翔的肖像權,但在一定范圍內劉翔的肖像權受到限制。當他成為中國第一個短跑項目的奧運會冠軍時,其在賽場上的形象與該具有特定意義的事件相結合,成為具有持久新聞報道價值的事件,此時,劉翔作為肖像權人依個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權利受到更大的限制。因此,才有了《精品購物指南》不構成侵權的判決。
本文標題:劉翔肖像權案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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